何謂老年人?西元1980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的“老人福利法”第三條載明“本條所稱老人,系指年滿七十以上之人”。而聯合國文獻,則以一個國家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未達總人口的4%為青年國,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4~7%為成人國,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如占總人口7%以上即為老人國,可見聯合國是以六十五歲為老人之起算年齡。據統計,西元1990年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6.2%(行政院衛生署民國八十一年)。可見我國是成人國,更邁向老人國。
依據老年人身體的情況,所給予復健之方針,原則上可分三大類:
(一)對有慢性病而又有殘障的老年人(生病的老年人):半身不遂、慢性關節炎、截肢、神經肌肉病患、骨折、帕金森氏癥等疾病之老年人,宜盡量使其身體功能恢復到最佳極限,并給予日常生活活動訓練,鼓勵其自理或予以協助之,使老年人不致覺得自己是“廢物”、“老而無用”或“累贅”,因而厭世,企圖了斷人生。
(二)對有慢性病而并無明顯殘障的老年人(衰弱的老年人):罹患心臟病、慢性肺部疾 病、糖尿病、腎臟病之老年人,宜著重在維護健康和預防發病,如按時服藥、均衡的營養、充分的休息和睡眠,以及保持情緒穩定、養成適宜的娛樂和運動,并保持大小便的通暢等。
(三)對無明顯疾病但步態和平衡不正常的老年人(尚健康的老年人):老年人的步態比較不穩,平衡也較差。若是因體態或姿勢長期不正確的緣故,使得步行較困難,爬樓梯不易,很容易發生跌倒等意外事件。若是因肌肉骨骼的退化而行動緩慢、移步困難,漸漸就無法走路了。若是因下背疼痛,則會出現跛行及腰背無法直立的情形。
老年人復健的目標有下列十項:
(1)老年人常見疾病之預防、早期發現及早期治療。
(2)防范生活中意外傷害的發生。
(3)促進健康、注重老年人保健。
(4)身體功能的恢復。
(5)日常生活活動訓練。
(6)身體殘障之矯正、教育和訓練,以及輔助器材的選用。
(7)關節運動范圍之維持。
(8)防止肌肉萎縮、骨骼變形。
(9)避免其他合并癥,如壓瘡、攣縮的發生。
(10)家屬對老年人復健需要的認知灌輸和支持與鼓勵。
老年人的復健是彈性化的,可適時加以調整以應其變。復健目標常著重在日常生活活動的自理、關節運動范圍的維持及步態的穩定等。理想的老年人復健的概念是老年人健康保健的推展,健康保健的重點,除了鼓勵老年人定期健康檢查、養成健康習慣、注重營養外,并能了解各種有關之疾病,如高血壓、糖尿病、高血脂、癌癥、骨質疏松癥、腦中風、骨折等的預防保健知識。當殘障無法避免而發生時,復健應強調老年病患的續發性殘障預防和殘障質量增加的可能,并著手復健的治療處理。
來自于:臺東馬偕紀念醫院復健科